哪些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?
1、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:
1)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㎡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㎡的制鞋、制衣、玩具、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。
2)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㎡的棉、毛、絲、麻、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,占地面積大于500㎡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㎡的卷煙倉庫。
3)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㎡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㎡的商店、展覽、財貿金融、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,總建筑面積大于5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。
4)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,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,重要的檔案館。
5)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、郵政建筑、電信建筑,城市或區域性電力、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。
6)特等、甲等劇場,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,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,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。
7)大、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,老年人建筑,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㎡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㎡的療養院的病房樓、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,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、病房樓和手術部等。
8)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。
9)凈高大于2.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,凈高大于0.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。
10)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、記錄介質庫,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、儀表、儀器設備室、貴重物品庫房。
11)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㎡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㎡的營業廳。
12)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。
13)設置機械排煙、防煙系統,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,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、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。
2、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,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。
3、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、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。